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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审理查明:2023年3月,被告人陈某在某淘宝店,从事游戏推广、平台软件注册新用户(即拉新)的业务。同年,被告人李某为考公到某培训机构培训,认识了该培训机构的老师周某(另案处理)。2024年2月18日,某省公报名启动后,周某联系李某实施“注水”(即虚假报名围岗),承诺承担费用并支付报酬,李某表示同意。同月20日,李某在淘宝平台联系到陈某,提出某平台注册拉新,陈某以5元一条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已进行实名身份认证的某APP账号信息25条,李某转账125元给陈某。
法院认为: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;被告人李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。李某主动到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系自首;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系坦白,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从轻处罚、从宽处理。李某揭发他人犯罪,经查证属实,系立功,依法从轻处罚。二被告人到案后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,酌情从轻处罚,对其违法所得应予没收,上缴国库。